(一)付款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買受人,利用本服務平台付款予交易相對人,包括未於本服務註冊之使用者。
(二)收款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銷貨人,利用本平台服務收受交易相對者人支付之款項者,且必須註冊成為本平台之用戶。
(三)用戶:前二項所稱之付款方及收款方,均為本服務之用戶。
(四)帳戶:係指本公司核發予用戶之專屬帳戶,供收款方收取本公司代其向付款方收取之交易款項,或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退款使用。
(五)發卡機構:係指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發行信用卡等相關業務且與信用卡組織有合作關係之所有國內、國外發行信用卡之機構、團體。
(六)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七)超商:指國內7-11、全家、萊爾富及OK連鎖便利商店。
(八)本服務網站:指網址為 www.itaiwan.com.tw 之網站。
(一)您必需使用本公司設定之註冊方式進行用戶註冊作業,並進行相關用戶註冊認證程序,且擔保您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提供予本公司的資料,均為完整、正確、與實際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您必須即時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發現您提供的資料不符現狀或事後變更而未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除得隨時取消或暫停您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外,並得隨時拒絕對您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且本公司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二)前項所述用戶註冊認證程序,本公司得以手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進行認證作業。
(三)對於您所取得的帳號和密碼,您同意妥善保管,並有保密義務,且不得透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登錄或使用,任何經由該組帳號及密碼所為之全部行為,應由註冊該帳號之用戶負其責任。您也同意於本服務使用完畢後登出,如您與他人共用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亦需於登出後關閉瀏覽器,防止他人使用您的帳號與密碼。
(四)本公司有權拒絕您的註冊。
(一)用戶同意本公司於付款方與收款方之網路交易成立後,扮演中立之第三人角色,代收款方收受網路交易之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成就時,再將代收之交易價金轉付予收款方。
(二)用戶對任一服務內容、收款方式、服務費用等規範有疑義或反對者,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服務內容、收款方式或本服務之功能,一旦用戶使用任一服務內容、收款方式,即表示同意相關服務規範條款。
(一)本公司就本服務所代收之交易款項,已全部存入本公司與金融機構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供本公司為履行本服務而使用。
(二)前項所稱之金融機構及其信託期間,依本服務網站之訊息為準。
(一)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協助用戶進行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用戶。
(三)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經用戶通知後,將立即協助處理。
(一)交易手續費:收款方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會依照付款方所選擇之付款方式,向收款方收取交易手續費,手續費費率以本公司公告之內容為準,各筆代收交易處理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單筆不滿新臺幣一元以一元計算。
(二)本公司將每個月彙總上個月之手續費金額,並於每月月底提供電子發票予收款方。
(三)提領手續費:收款方將其利用本服務代收之交易款項轉出至約定之實體銀行帳戶時,相關手續費,以本公司公告之內容為準。
(四)其他費用:帳戶設定費、帳戶年費、驗證費等其他費用,本公司得依市場狀況予以調整。
(五)相關服務費用/率若有變更,本公司將於各該服務費用/率變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公告,若用戶對該費用/率變更有疑義或反對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功能,如用戶繼續使用則視為用戶同意前述變更。
(一)為維護並提升網際網路交易安全,本公司對收款方訂有每月收款額度上限。
(二)本公司將依照收款方於本服務之使用情況,不定期調整其收款額度,且本公司將於本服務網站內依該收款方之實際情形顯示目前每月收款額度上限及剩餘可收取款項之額度。
(三)收款方若有較高收款額度需求,需依本服務網站指示另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惟收款方對本服務所訂之收款額度上限不得異議。
(四)收款方若因該月收款已達收款額度上限而無法進行收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公司提出因此造成其收入減損、營業損失及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
(一)各收款方式之支付流程、代收款項結算依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之內容為準。撥款週期則以本服務網站公告之內容為準。
(二)代收款項於撥款前,均先逐筆扣除本服務之相關費用後,再行撥款。
(一)收款方對本公司有損害賠償責任,或本公司經主管機關、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之要求而須返還交易款項者,本公司將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若收款方暫無留存於本平台之款項,本公司將以未來代收款方所收之款項抵付。如該筆賠償金額於六十日內仍未扣抵完畢,收款方應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將未扣抵之金額返還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將依法進行催收。
(二)收款方應定期將其帳戶內之款項轉出至已約定認證之實體銀行帳戶中。若停留之款項超過一定期間,本公司得自行將收款方帳戶內之款項轉出至前開約定之實體帳戶,並扣除因款項轉出衍生之手續費用。前述一定天期將依本公司公告之內容為準。
(三)本公司為確認收款方所提供之實體銀行帳戶之正確性及有效性,將匯入新臺幣一元予該帳戶中,以進行帳戶認證。通過認證後,始屬上述之「已約定認證之實體銀行帳戶」,收款方始得進行款項提領。
(一)用戶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其係連線至本服務正確之網址 www.itaiwan.com.tw 後,方使用本服務,以維護交易安全。
(二)收款方應擔保其依法擁有必要之資格、權利或許可,得合法經營其業務及商品、服務內容,且應完全遵守本服務條款之規定,如因違反前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包裝、公司名稱、商標、說明、圖案或其他書面資料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含聯合、防護商標及服務標章)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而遭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權利,或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損害,概由收款方負責。
(三)本公司為釐清交易資訊之正確性,得向收款方查詢交易資料,收款方有詳盡陳述及於二日內提供必要文件之義務。收款方應妥善保管交易相關單據(包含但不限於出貨託運單據、進貨憑證、發票存根等)至少五年,收款方逾期提供、提供不完全或提供虛偽資料時,本公司對於該爭議款項將不負付款之責並保留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
(四)本公司保管價金期間,如用戶間發生詐欺等不法情事或消費糾紛,本公司將依付款方所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交易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依司法機關之終局判決或用戶間之和解文件,作為返還或支付交易款項之依據。用戶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停撥付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五)用戶應於註冊時,配合提供相關之資料及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或公司名稱、電子郵件信箱位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維持該資料之正確性,以利本公司查核身份。若用戶未提供、提供不完全、提供虛偽資料或提供之資料日後有變更而未自行或洽本公司客服進行更新時,本公司有保留接受註冊與否,或於知悉用戶提供虛偽資料後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
(六)用戶應確保用戶登記於本服務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E-mail Address)為正常使用狀態,並應定期檢視其內容。本公司將於每筆款項支付完成後,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付款方支付明細,但各該筆代收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狀態,仍以本服務系統所記錄者為準,本公司亦會提供支付明細查詢網頁供用戶隨時查詢。用戶應即時查閱本服務之相關通知訊息。
(七)收款方應於交易時告知付款方該筆交易產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
(八)收款方使用本服務,均應遵照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利用本平台進行之交易,不得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如其交易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本公司保留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或拒絕、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收款方之權利。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或支出費用,收款方並同意負擔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十)收款方如為實體通路商店,應於營業現場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本公司所提供。
(十一)收款方如為實體通路商店,因簽帳交易而提供予付款人之簽帳單至少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收款方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十二)本公司將提供收款方必要之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
(十三)收款方如為發行禮券之收款人時,本公司將審酌收款人對其電子儲值型禮券是否有適當之餘額揭露方式,以利付款方知悉其禮券餘額。
(十四)本公司將對於收款方建立交易與請款異常情事之監控機制及定期查核(書面及實地查核)管理機制,且將會同收單機構對收款人每年進行二次以上專案實地抽核。如本公司發現收款方有異常情形,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必要處置。
(十五)為了防止收款人之刷卡設遭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本公司將採取控管措施。
(十六)收款方不得將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轉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
(十七)本公司因下列情形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者,用戶不得因此請求賠償或補償:
(十八)本服務如因本公司軟硬體設備障礙、阻斷、或不正常運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本公司承諾儘速排除相關障礙並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但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信用卡支付:
(二)ATM轉帳(含WebATM)、超商代碼繳費、條碼繳費:
(三)僅信用卡收付款可進行交易金額部分退款。
(一)本公司與用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二)用戶同意於本服務網站執行功能選項及任何條款之同意與否,均由本公司詳實記錄登入帳號、IP及時間等資訊,用戶於本服務網站所為之行為均具法律效力。
(三)所有根據本服務條款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將以線上同意形式為之。若用戶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如繼續使用,視為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全部。
(一)用戶應妥善保管用於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轉借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之登入身份。任何因可歸責於用戶未妥善保管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而造成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用戶本人、本公司及收/付款方之損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並得向用戶請求賠償。
(二)用戶於發現本服務之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盜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電話:05-2209135、電子郵件信箱: bznk@me.com),辦理相關手續,且同意本公司基於保護用戶安全之理由,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本服務,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及後續指示之支付行為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本公司不負任何因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要求用戶出具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警政機關報案證明、切結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以受理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之或恢復該帳號之使用權。
(三)用戶依本公司規定完成辦理帳號密碼遭冒用之手續後所生之損失,概由本公司負擔;手續辦理完成前所發生之損失,有下列情事者,則由用戶自行負擔:
交易糾紛處理機制及申請管道、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資訊依本公司網站上公告為準。
(一)用戶對本服務所取得之交易資訊、交易相對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交易資料等、收款額度、費率等,非公開於本服務網站之服務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傳播或為任何形式之揭露。若因用戶違反前揭保密義務,本公司有權終止提供本服務,如因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用戶應負賠償之義務。
(二)收款方對付款方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完成交易所必須,不得公開傳播或以任何形式揭露,若因此造成付款方或本公司之損害,收款方應負賠償之責。
(一)本公司已獲得資訊安全認證標準:
(二)本公司及用戶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三)如發生第三人破解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將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四)第三人入侵本公司之資訊系統對用戶所造成之損害,將由本公司負擔。
(一)本服務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將於生效日三十日前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用戶若拒絕接受該修改或增刪條款,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即視為同意修改或增刪條款之內容。
(二)若本服務停止全部功能,則本服務條款亦隨同停止,用戶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用戶同意本公司基於法令及其他用戶使用本服務權益之考量,於本公司認定用戶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情事時,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四)若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亦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五)除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外,如用戶因前二項事由遭本公司終止使用本服務,後續未及結算之帳款則另依本網站公告之規定處理。
(六)用戶得隨時依照本服務網站所記載之說明,主動辦理終止使用本服務,終止後如需再度使用本服務,則需依本公司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七)本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用戶得就其帳戶中無疑義帳款為提領。本公司將扣除銀行匯款手續費後,轉出至前開用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八)因本條任一項規定終止本服務,就終止前之交易,用戶仍需依本服務條款之規範履行全部權利義務,用戶依據本服務條款而負擔之權利義務,不因本服務之終止而消滅失。如本服務係依本條第四項第4款、第6款或第11款之規定而終止,本公司將暫緩撥付交易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凍結相關帳戶。用戶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緩撥付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一)本服務依業界標準及系統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服務,除可歸責於本公司因素外,對於用戶提出之特定要求或需求,包括但不限於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或出錯等,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
(二)本公司不保證電子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送及儲存均係可靠且正確無誤,就用戶所儲存或傳送之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或用戶因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本公司毋庸負責。
(三)用戶因使用本服務所受之直接或間接損害,如該等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且依本約定條款或依相關法令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本公司對該用戶之賠償責任,以本公司對該用戶就該此交易或服務原所得收取之服務費為上限。
(一)若本服務因系統維護、搬遷、升級等事由需中止服務時,本公司將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公告。
(二)因網際網路用戶端作業軟體、瀏覽器版本等環境有諸多變因,本公司不保證用戶於所有用端環境(包含但不限於電腦、上網終端設備之硬體、作業系統、瀏覽器版本等)之正常操作,用戶亦不得據此向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三)若因用戶端伺服器、電腦等設備異常,而經本公司偵測認定有影響本服務對他人服務順暢之虞者,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行中斷用戶與本服務間之網路連結,用戶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異議或主張因此致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用戶不因使用本服務而取得本公司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且非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用戶不得使用、重製、或散布本服務網站上任何形式的資料、商標或標識。
(五)用戶瞭解停留於本服務之所有代收、代付、保管款項並非存款性質,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亦無利息產生。
(六)如本公司合理懷疑用戶於本服務之使用涉及疑似不當或不法情事,本公司得逕行凍結其帳號並停止提供本服務。
(七)本服務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金融法規、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信用卡收款相關未盡事宜,亦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範辦理。
(八)本公司將配合金融監理機關、警政機關暫停帳戶之使用、停止款項撥付等要求,用戶不得因此向本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九)本服務代收款項,一律僅得撥付至收款方持有且已經認證之銀行實體存款帳戶。收款方不得因該帳戶因故遭凍結、設為警示帳戶等事由,而要求本公司將款項撥付至其他未經認證之帳戶中。
(十)本服務網站提供交易資料查詢功能之期間為自交易訂單成立後一年,逾一年之交易資料等訊息均應依本服務網站公佈之申請方式申請查閱,並負擔相關費用。
(十一)用戶同意本公司為履行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或依法得將用戶之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資訊提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國際組織、業務合作機構及其他有權監督機構進行必要查核或使用,相關規範請參考本服務網站之《隱私權條款》。
(十二)用戶同意本公司於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蒐集用戶資料,並處理或利用之。
(十三)用戶非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予第三人。
(十四)本服務條款之解釋如有疑義時,依有利於用戶之解釋為之。
(一)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二)用戶與本公司間因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